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3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6號
- 原告
- 陳許美惠即陳黃美惠
號
陳維澤即陳建宏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伍佰貳拾壹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6號
號
陳維澤即陳建宏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伍佰貳拾壹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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