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辜濓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5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熏岑(原名:許維純)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1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伍仟肆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柒仟柒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仟貳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