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張順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嚴凱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59號 原 告 張順養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當事人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028元(參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7789號卷內強制執行聲請狀),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