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5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59號
- 原告
- 張順養
- 訴訟代理人
- 陳適庸律師
- 被告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凱泰
上列當事人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028元(參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7789號卷內強制執行聲請狀),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