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6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60號
- 原告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明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吳玉蘭即曾鰧煌之繼承人、曾嘉利即曾鰧煌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一百年度司促字第一0六二三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柒萬壹仟壹佰伍拾陸元,應繳裁判費貳萬柒仟伍佰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柒仟零叁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