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熊明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吳玉蘭即曾鰧煌之繼承人、曾嘉利即曾鰧煌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一百年度司促字第一0六二三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柒萬壹仟壹佰伍拾陸元,應繳裁判費貳萬柒仟伍佰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柒仟零叁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