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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
    曾宏揚
  •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健豐糧食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62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莊立吉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健豐糧食有限公司、何宗成、王秀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5,036元(計算式1,730,797元+144,239元=1,875,0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9,6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幣500元外,尚應補繳19,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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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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