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富紳工程有限公司、劉家沂、與被告郁晟興業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64號原 告 富紳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家沂 原告與被告郁晟興業有限公司等 4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9,1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52,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