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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66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陳思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婉琦間消費借貸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6,24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扣除應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有12,281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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