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金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7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健豐糧食有限公司、何宗成、王秀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8萬0,19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8,6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萬8,121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