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德賢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吳金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 告 德賢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逸機械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6,7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