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7號
- 原告
- 黃清祥
- 訴訟代理人
- 劉烱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嚴天琮律師
- 被告
- 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榮宏
- 被告
- 林伯川
莊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將坐落門牌嘉義市○區○○路二段168 號及170號建物,其中關於嘉義市○○○段第4926 建號中地下一層之停車位騰空交還原告及共有人全體,故原告因訴訟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為上揭停車位之現存價值。經本院將上開事項函請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結果,依該事務所估價報告書所載,前述地下一層停車位20個,其估計價值為新台幣(下同)9,74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74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7,4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