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8號
- 原告
- 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澄清
- 被告
- 新大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劍勳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1,520 元,應繳裁判費12,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5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