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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3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曾文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3號

上訴人
南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新閏
被上訴人
紹耕技術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74,226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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