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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黃仁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5號

上訴人
謝梅玲
被上訴人
億來汽車商務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秀惠

兼訴訟代理 陳正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8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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