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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
    黃仁勇

  • 當事人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國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173,859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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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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