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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72號

返還汽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陳端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7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俊山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展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汽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拾捌萬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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