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7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7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俊山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展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汽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拾捌萬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