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汽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王俊山、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江展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俊山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展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汽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拾捌萬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