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林進富、林瑞紋、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管國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51號 上 訴 人 林進富 視同上訴人 林瑞紋 被 上訴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42,500元,應徵裁判費 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鄭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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