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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
    黃仁勇

  • 當事人
    力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欣浩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9號 原   告 力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法定代理人 陳雷忠 被   告 欣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曉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大同區○○○路66號3樓之3,且本件依原告所提相關證據資料,除對帳單第8 條有「如有爭議,雙方同意以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記載外,均無兩造合意關於其等間所生之訴訟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或其他得由本院管轄之依據。而上開對帳單僅係原告單方面製作交由被告對帳之用,其中並未有原告同意之表示乙情,業經兩造到庭所不爭執(見本院100年3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故原告已於民國100年3月2日具狀聲請將本件訴訟事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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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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