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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
    梁淑美
  •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莊立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麥得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59,9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8,0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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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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