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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柯月美

  • 當事人
    黃清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清祥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嚴天琮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伯川、莊富美、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柒拾肆萬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壹佰叁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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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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