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3 日
- 法官陳思睿
- 法定代理人林金清
- 當事人魏麗嫥、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6 號原 告 魏麗嫥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被 告 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仲裁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仲裁法第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就系爭合約所產生之爭議,已有仲裁協議之約定,並經本院命原告提付仲裁後,原告業於101 年1 月20日具狀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提付仲裁,此有原告101 年1 月30日民事陳報狀在案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被告聲請停止訴訟程序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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