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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陳思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6

號原   告 魏麗嫥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被告
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仲裁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仲裁法第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就系爭合約所產生之爭議,已有仲裁協議之約定,並經本院命原告提付仲裁後,原告業於101 年1 月20日具狀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提付仲裁,此有原告101 年1 月30日民事陳報狀在案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被告聲請停止訴訟程序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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