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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曾宏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77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林余錫
被告
華典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新光
法定代理人
劉新發
法定代理人
吳美慧

      黃彩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 100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尚欠本金」欄所示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於起訴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係以週年利率百分之4.47計算。嗣於訴訟進行中之 100年11月29日當庭減縮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以週年利率百分之4.45計算(見本院卷第61頁),經核均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即債務人華典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由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劉新光擔任連帶債務人並邀同被告劉新發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綜合授信契約書,總額度新臺幣(下同)12,400,000元,約定按期給付,除應按約定利率付息外,自逾期日起6個月以內,加付約定利率 10%,超過6個月部分,另加付約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並於民國99年9月17日起陸續借款如附表「原借本金」欄所示。惟被告陸續未依約償還,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合計尚欠本金 7,801,796元及如附表所示所衍生之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上揭主張,業據提出綜合授信契約、借據、授信約定書、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利率變動表、繳款明細等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 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所主張事實,堪認原告之主張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尚欠本金」欄所示金額,及如附表所示利息暨違約金,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宏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
│編│原借本金    │尚欠本金    │借款日        │原到期日    │利息      │ 違約金               │備註      │
│號│(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          │                      │          │
├─┼──────┼──────┼───────┼──────┼─────┼───────────┼─────┤
│1 │3,700,000   │1,634,171   │99年9月17日   │99年9月22日 │自100年9月│100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原到期日嗣│
│  │            │            │              │            │8日起至清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經展期,然│
│  │            │            │              │            │償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被告仍未於│
│  │            │            │              │            │週年利率4.│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 │展期後約定│
│  │            │            │              │            │45%計算。 │分之20計算。          │之攤還本息│
│  │            │            │              │            │          │                      │日依約還款│
│  │            │            │              │            │          │                      │而違約。  │
├─┼──────┼──────┼───────┼──────┼─────┼───────────┼─────┤
│2 │1,348,200   │  938,200   │100年1月18日  │100年7月17日│自100年7月│100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同上。    │
│  │            │            │              │            │18日起至清│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          │
│  │            │            │              │            │償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          │
│  │            │            │              │            │週年利率4.│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 │          │
│  │            │            │              │            │45%計算。 │分之20計算。          │          │
├─┼──────┼──────┼───────┼──────┼─────┼───────────┼─────┤
│3 │1,596,000   │1,596,000   │100年1月26日  │100年7月25日│自100年7月│100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同上。    │
│  │            │            │              │            │26日起至清│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          │
│  │            │            │              │            │償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          │
│  │            │            │              │            │週年利率4.│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 │          │
│  │            │            │              │            │45%計算。 │分之20計算。          │          │
├─┼──────┼──────┼───────┼──────┼─────┼───────────┼─────┤
│4 │1,037,400   │1,037,400   │100年1月26日  │100年7月25日│自100年7月│100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同上。    │
│  │            │            │              │            │26日起至清│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          │
│  │            │            │              │            │償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          │
│  │            │            │              │            │週年利率4.│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 │          │
│  │            │            │              │            │45%計算。 │分之20計算。          │          │
├─┼──────┼──────┼───────┼──────┼─────┼───────────┼─────┤
│5 │649,740     │  649,740   │100年2月10日  │100年8月9日 │自100年8月│100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同上。    │
│  │            │            │              │            │10日起至清│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          │
│  │            │            │              │            │償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          │
│  │            │            │              │            │週年利率4.│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 │          │
│  │            │            │              │            │45%計算。 │分之20計算。          │          │
├─┼──────┼──────┼───────┼──────┼─────┼───────────┼─────┤
│6 │1,203,750   │1,023,750   │100年2月18日  │100年8月17日│自100年8月│100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同上。    │
│  │            │            │              │            │18日起至清│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          │
│  │            │            │              │            │償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          │
│  │            │            │              │            │週年利率4.│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 │          │
│  │            │            │              │            │45%計算。 │分之20計算。          │          │
├─┼──────┼──────┼───────┼──────┼─────┼───────────┼─────┤
│7 │535,290     │  535,290   │100年4月6日   │100年10月1日│自100年8月│100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 │同上。    │
│  │            │            │              │            │6日至清償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          │
│  │            │            │              │            │日止,按週│前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          │
│  │            │            │              │            │年利率4.45│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 │          │
│  │            │            │              │            │%計算。   │分之20計算。          │          │
├─┼──────┼──────┼───────┼──────┼─────┼───────────┼─────┤
│8 │151,122     │  151,122   │100年5月6日   │100年11月5日│自100年8月│100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 │同上。    │
│  │            │            │              │            │6日起至清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          │
│  │            │            │              │            │償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          │
│  │            │            │              │            │週年利率4.│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 │          │
│  │            │            │              │            │45%計算。 │分之20計算。          │          │
├─┼──────┼──────┼───────┼──────┼─────┼───────────┼─────┤
│9 │788,025     │  236,123   │100年5月9日   │100年11月6日│自100年9月│100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 │同上。    │
│  │            │            │              │            │15日起至清│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  │            │            │              │            │償日止,按│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超│          │
│  │            │            │              │            │週年利率4.│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 │          │
│  │            │            │              │            │45%計算。 │百分之20計算。        │          │
├─┼──────┼──────┼───────┼──────┼─────┼───────────┼─────┤
│合│            │7,801,796   │              │            │          │                      │          │
│計│            │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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