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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3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李文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34號

聲請人
聯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榮輝
代理人
薛信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0年11月17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34號│├──┬─────┬─────┬──────┬───────┬───────┬──┤│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001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0年8月16日│23,486元 │JY0000000 │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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