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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號

聲請人
佳德美術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宏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3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7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99年8 月3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
    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7 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2 月8 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
    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
│支票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25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哥賽特科技│玉山銀行東│99年7月20日 │12,025元      │A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嘉義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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