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號
- 聲請人
- 佳德美術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宏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3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7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99年8 月3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
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7 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2 月8 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
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
│支票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25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哥賽特科技│玉山銀行東│99年7月20日 │12,025元 │A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嘉義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