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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官
    林望民

  • 原告
    蕭錦霞即尚豐企業社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7號聲 請 人 蕭錦霞即尚豐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1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 年7 月8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1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吳明蓉 ┌─────────────────────────────────────┐ │支票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87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號 │ │ │ │(新台幣) │ │ │ ├──┼─────┼──────┼──────┼─────┼─────┼──┤ │001 │黃秀玉 │台灣中小企業│100年5月31日│49,407元 │AE0000000 │ │ │ │ │銀行民雄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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