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7號
- 聲請人
- 蕭錦霞即尚豐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1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0 年7 月8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
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1 月9 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
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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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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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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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黃秀玉 │台灣中小企業│100年5月31日│49,407元 │AE0000000 │ │
│ │ │銀行民雄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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