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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6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6號

上訴人
松裕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77,84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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