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7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張益利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複代理人 溫學龍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冠賢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祥 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3 月15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