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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
    林望民
  • 法定代理人
    林建祥

  • 原告
    冠賢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益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7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張益利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複代理人  溫學龍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冠賢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祥 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01 年4 月30日宣判期日取消,並指定民國101 年5 月3 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12法庭宣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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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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