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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7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益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賢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於101 年5 月16日民事更正狀記載,聲明略以:⑴請求廢棄原判決,⑵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273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暨自100 年3 月起至101 年6 月止按月給付上訴人6 萬元。基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87,330 元【計算式:(16×60,000)+327,33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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