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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4號

指定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曾文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4號

聲請人
劉呂靜修
相對人
聯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聯騰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之保存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民二庭 法 官 曾文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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