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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

更生之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李詳瑀
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劉士銘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張簡旭文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許方如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鍾世維
債權人
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金條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盧英財
債權人
李清雄
債權人
雄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長 唐秀錦

董   事 張宏任

董   事 謝宛妤

董   事 高秀莉

董   事 李光宗

監 察 人 黃立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院民國100年11月22日所為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裁定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附件之更生方案四關於「第96期清償金額」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更生方案四所示「第96期清償金額」之記載;更生方案五(六)備註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更生方案五(六)備註欄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拓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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