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黃煌文 相 對 人 李惠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惠昇於民國100年7月2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與李兄弟工程行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之抵押權,存 續期間自民國100年7月27日起至民國130年7月21日止,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第三人李兄弟工程行於民國100年7月28日邀同相對人及第三人陳麗蒹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5年7 月28日,詎迄未清償,尚欠本金1,968,948元及其利息、違 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及授信約定書、交易明細查詢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 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147號 │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市│ │車店│車店 │577 │建│95.00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100年度司拍字第147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第 │第 │第 │騎 │ │ │ │合│主要建│面│面│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 │ │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一 │二 │三 │ │ │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 │ │ │ │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層 │層 │層 │樓 │ │ │ │計│及用途│積│位│ │ │ ├──┼──┼────┼────┼────┼──┼──┼──┼──┼──┼──┼──┼─┼───┼─┼─┼──┼──┤ │001 │708 │嘉義市世│嘉義市車│住商用鋼│34.4│51.8│53.1│12.3│ │ │ │15│電梯樓│6.│平│全部│ │ │ │ │賢路3段3│店段車店│筋混凝土│8 │7 │3 │9 │ │ │ │1.│梯間 │61│方│ │ │ │ │ │75號 │小段577 │造3層 │ │ │ │ │ │ │ │87│ │ │公│ │ │ │ │ │ │地號 │ │ │ │ │ │ │ │ │ │ │ │尺│ │ │ └──┴──┴────┴────┴────┴──┴──┴──┴──┴──┴──┴──┴─┴───┴─┴─┴──┴──┘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