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3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36號
- 聲請人
- 良正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良正
- 相對人
- 翁施凉
- 相對人
- 翁飛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翁施凉、第三人翁鰧煌於民國85年12月16日以相對人翁施凉所有如附表編號001、第三人翁鰧煌所有如附表編號002至005所示不動產為相對人翁施凉、第三人翁鰧煌、翁熖彬、大駿纖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12月13日起至民國95年12月12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違約金依照實際貸放金額之二成計算,依法登記在案。嗣第三人翁鰧煌於民國89年12月11日將如附表編號004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翁飛鵬,亦經登記在案。另第三人翁鰧煌於民國97年12月4日死亡,如附表編號002、003、005抵押物所有權由相對人翁施凉繼承,亦經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翁施凉、第三人翁鰧煌、翁熖彬、大駿纖維有限公司共同於民國90年2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0元,清償期為民國95年12月12日。詎債務人屆期未依還款,尚有本金計20,000,000元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 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36號│├──┬─────────────────────┬─┬──────┬───────┬──────┤│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001 │嘉義縣│義竹鄉 │角帶│帶圍 │334 │田│4571.00 │全部 │所有權人:翁││ │ │ │圍 │ │ │ │ │ │施凉 │├──┼───┼────┼──┼───┼─────┼─┼──────┼───────┼──────┤│002 │嘉義縣│義竹鄉 │角帶│ │350 │田│2280.00 │6分之1 │所有權人:翁││ │ │ │圍 │ │ │ │ │ │施凉6分之1 │├──┼───┼────┼──┼───┼─────┼─┼──────┼───────┼──────┤│003 │嘉義縣│義竹鄉 │角帶│ │350-2 │田│1154.00 │6分之1 │所有權人:翁││ │ │ │圍 │ │ │ │ │ │施凉6分之1 │├──┼───┼────┼──┼───┼─────┼─┼──────┼───────┼──────┤│004 │嘉義縣│義竹鄉 │角帶│帶圍 │479 │田│1497.00 │10分之1 │所有權人:翁││ │ │ │圍 │ │ │ │ │ │飛鵬 │├──┼───┼────┼──┼───┼─────┼─┼──────┼───────┼──────┤│005 │嘉義縣│義竹鄉 │角帶│帶圍 │487 │田│1660.00 │10分之1 │所有權人:翁││ │ │ │圍 │ │ │ │ │ │施凉120分之2││ │ │ │ │ │ │ │ │ │3 │└──┴───┴────┴──┴───┴─────┴─┴──────┴───────┴──────┘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