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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執破字第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執破字第1號

破 產 人 泳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銘緯
債權人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
法定代理人
王國平
代理人
高麗玲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代理人
許峯嘉
代理人
周宜慶
債權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代理人
鄭清任
代理人
溫明淑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權人
高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俊廷
代理人
張榮展
債權人
嘉展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凱
代理人
周宜慶
債權人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戚觀成
代理人
郭建宏
破產管理人
嚴庚辰律師
複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上列泳宏企業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由

一、本件破產管理人於民國100 年9 月22日具狀陳報略以:本件業依分配表分配之金額分配完畢等語,並提出匯款單、收據及支票為憑。

二、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破產程序經選定嚴庚辰律師為破產管理人,嗣經破產管理人將破產人所有之機器設備變賣,並收取於本院97年度執字第16340 號強制執行事件應受分配之債權,將所得價金及受償金額作成分配表,經本院於100 年3 月8 日裁定認可並於同日公告之,嗣因債權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對於分配表提出異議,由本院於100 年7 月14日將原裁定撤銷,並變更分配,該變更分配之裁定因無人提出抗告而確定,隨即由破產管理人依該變更分配之裁定進行分配。而債權人均已領取分配款完畢之事實,業經破產管理人具狀陳報並提出之收據、支票及匯款單等件附卷為憑,應認符合首揭破產程序終結之規定,爰依法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三、依破產法第146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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