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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執破字第3號

婚姻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破字第3號

聲請人
破產管理人
楊瓊雅律師
破產管理人
破 產 人 築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美
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債權人
德昭工程行即何德昭
債權人
興華水電工程行即李舜興
債權人
任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德
債權人
超群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良
債權人
茄渼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美真
債權人
中華建材行即陳芳彬.
債權人
和鎂企業行即賴春江
債權人
順勝企業行即沈桂華
債權人
勝發工業社即郭忠和
訴訟代理人
陳綢
債權人
上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月
債權人
角度玻璃有限公司(登記廢止)
法定代理人
李金孌
法定代理人
林登坤
法定代理人
林温現
法定代理人
林正洋
法定代理人
林昱君
債權人
日進鑄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琦森
債權人
宏展企業行即吳安民
債權人
泰聯企業行即陳美伉
債權人
正昇企業社即葉春重
債權人
瑞華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賴麗華
債權人
宏昌木器行即蕭誌杰.
訴訟代理人
林香
債權人
良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瑞富
債權人
萬都工程行即林世豐
債權人
益蒼企業社即蔡益蒼
債權人
永煌電料行即邱惠英.
訴訟代理人
曾烟
債權人
台群機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毅政
債權人
名佳美建材行即陳宏.
債權人
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順
債權人
和懋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木
訴訟代理人
陳美靜
債權人
中大企業行即李偉章
債權人
冠佑工程行即朱冠鳴(歇業)
債權人
明倫油漆即蔡明周
債權人
明億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碧鳳
債權人
泉豐碎石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迭
訴訟代理人
余慧君
債權人
嘉秝資訊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富
債權人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鼓山水泥製品廠嘉義分廠
法定代理人
林文鑌
訴訟代理人
夏志輝
債權人
金鑽燈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香吟
債權人
東昌儲水桶行即曾秀.
債權人
福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森
債權人
嘉展衛材行即王錦燦.
債權人
連盈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翁錦絲
債權人
建順通扶手工程行即遊阿源
債權人
明溢鋁門窗行即涂玉.
債權人
全鴻企業行即王秋娃
債權人
再興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振誠
訴訟代理人
柯振雄
債權人
昇造工程行即郭進福
債權人
蒼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虹谷
債權人
信皇塗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玉緞
債權人
乙順水電工程行即廖雅菁
債權人
豐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惠洲
債權人
九聯企業社(歇業)
法定代理人
蔡金忠
法定代理人
蔡達源
法定代理人
蔡麗玲 同上
債權人
新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傳芳
債權人
兩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龍
債權人
彙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范秀珠
債權人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為:中國菱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誠
訴訟代理人
周芷玄
債權人
政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楨
訴訟代理人
黃國峯
債權人
宏嘉企業社即劉寶蓮
債權人
益昌鑽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仲芽
債權人
陳文章
債權人
冠美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青弦
債權人
吳佩貞
訴訟代理人
劉順淋
債權人
弘昌鐵工廠即呂瑞昌
債權人
蔡惠櫻
訴訟代理人
李青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沈欣柔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唐榮宏
債權人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
法定代理人
許春安
訴訟代理人
高麗玲
債權人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張國樑
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
訴訟代理人
游春英
債權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上列聲請人因築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破產管理人楊瓊雅律師製作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

理由

一、按破產程序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築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94年度破字第10號裁定宣告破產,並選任聲請人為破產管理人,破產人之資產經查有現金新台幣5,371,796 元可供分配,而本件財團費用合計為新台幣277,716 元,應優先償還,餘額經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算結果,各債權人所得分配之金額各如附件之分配表所示,爰聲請認可分配表等語。

三、經核如附件所示分配表所載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附件所示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中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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