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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陳端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5號

原告
福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
原告
允統食材有限公司
原告
1
法定代理人
郭旭文
原告
俊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育
原告
大千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友辰
原告
鄭蕊即台宇行
原告
蔡幸娟即大佳餐具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被告
翔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育才
訴訟代理人
何嵩才
訴訟代理人
被告
嘉義乖乖龍農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郭美華
被告
許嘉㳖
被告
張瑛眞
被告
陳鈞坤
被告
張貴富
被告
張冠申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廖道成律師
被告
董全生
5樓1
之2號

之122

顏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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