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3,1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3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柯月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3號

聲請人
億典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江啟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公司業務不振,虧損連連,已休業多年,經臨時股東會決議解散,並選任江啟東為清算人,請算人於民國97年10月11日就任後,經貴院於97年10月28日准予清算人就任核備在案,並於97年10月21、22、24連續三日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嗣經嘉義市政府稅務局以99年12月28日嘉市稅管字第0990742071號函、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以100 年1 月6 日南區國稅嘉市四字第1000016011號函,及第一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借款債權人江明展等人向本公司申報登記債權,至今負欠債務共計新臺幣(下同)161,207,341 元,然查本公司現存資產存款1,411 元、不動產數筆,總值僅65,578,320元,顯然已無足夠財產可供清償該項債務,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破產。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固定有明文。惟破產財團包括: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財團費用包括: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財團債務包括:破產管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破產宣告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為破產財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因破產財團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又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82條第1 項、第95條、第96條及第9 7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參照破產法第148 條之旨趣,法院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其聲請(司法院25年院字第1505號解釋、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47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聲請人稱其目前積欠債務包括嘉義市政府稅務局4,546,739元地方稅、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1,779,351元之綜合所得稅、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第一商業銀行10,354,593元、曾清賢6,230,217 元、聯邦商業銀行2,876,441 元、江明展等9 人抵押債權30,760,000元、蕭蕙如等4人抵押債權26,150,000元、江金和等4 人抵押債權22,400,000元、任陸森等8 人抵押債權37,000,000元、陳鄭英蘭抵押債權17,610,000元及謝幸娟抵押債權1,500,000 元等,合計共161 ,207,341元,有聲請人提出之嘉義市政府稅務局99年12月28日嘉市稅管字第0990742071號函、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100 年1 月6 日南區國稅嘉市四字第1000016011號函、本院民事執行處99年7 月29日嘉院貴98司執弘字第10985 號函分配表、99年11月21日嘉院貴99司執弘字第14603 號函分配表、99年11月17日嘉院貴98司執弘字第10330 號函分配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等附卷可參,堪可採信。

四、次查,聲請人稱其目前資產包括安泰商業銀行嘉義分行、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匯通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台灣銀行嘉義分行、中華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存款共1,411 元,及嘉義市○○段七小段1331建號,門牌號碼為嘉義市○○路387 號9樓12、嘉義市○○段○○段1352建號,門牌號碼為嘉義市○○路387 號10樓14、嘉義市○○段○○段1382建號,門牌號碼為嘉義市○○路387 號地下二層1 號、嘉義市○○段○○段1386建號,門牌號碼為嘉義市○○路387 號地下一層、地下一層1 號至46號之房屋,及坐落嘉義市○段○○段26-1地號土地、嘉義市○○段○○段9 地號、同段11地號、同段15-30 地號土地等53筆不動產,財產總額為65,601,328元,然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不動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上開共53筆不動產財產總額僅為28,819,585元,且其中嘉義市○○段○○段1382建號(門牌號碼為嘉義市○○路387 號地下二層1 號)房屋業已為債權人謝幸娟設定1,500,000 元之抵押權、而坐落嘉義市○○段○○段9 地號、同段11地號、同段15-30 地號土地及其上嘉義市○○段○○段1386建號(門牌號碼為嘉義市○○路387 號地下一層、地下一層1 號至46號)房屋,則設定抵押權共同擔保任陸森等8 人37,000,000元之連帶債權、陳鄭英蘭17,610,000元及謝幸娟1,500,000 元之債權,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合計聲請人有擔保債務達56,110,000元,已超過上開土地及建物之價值,而此項有擔保債權之債權人依破產法第108 條規定得行使別除權,亦即得不依破產程序行使其權利,則於上開債權人行使別除權後,上開財產尚不足清償本件抵押權所擔保債權,自無剩餘財產得加入破產財團。

四、況本件倘予以宣告聲請人破產而開始進行破產程序,反而需優先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報酬等財團費用,此費用無一不以破產財團之財產支出,而本件聲請人除上開不動產外,僅有存款1,411 元,自無法清償任何破產債務,顯無解於債務之處理,揆諸破產法第148 條規定之旨趣及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9 號裁定意旨,聲請宣告破產即無實益,自無宣告破產徒生耗費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