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5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54號
- 上訴人
- 上介光照明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林建邦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陳信宏律師
- 被上訴人
- 李旭峰
- 訴訟代理人
- 游淑琬
- 人 6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準備書狀之理由。
理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100 年8 月23日命上訴人於收受通知1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上開通知已於100 年8 月2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為證。上訴人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規定,依職權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2 項規定,上訴人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曾文欣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