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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林芮伶林望民周俞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6號

上訴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玲
訴訟代理人
邱文智
被上訴人
劉添財即意立達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曾冠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由受命法官林芮伶再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芮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周俞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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