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6號上 訴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佩玲 訴訟代理人 邱文智 被上訴人 劉添財即意立達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曾冠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由受命法官林芮伶再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芮伶 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周俞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