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5號
- 聲請人
- 陳蕭瀋
- 相對人
- 南洋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爾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30 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相對人南洋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設嘉義縣新港鄉月潭村月眉潭230 之20號、法定代理人李昆鴻、住同上列」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南洋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設嘉義縣新港鄉月潭村月眉潭230 之20號、法定代理人蔡爾泰、住同上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