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號

返還擔保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9號

聲請人
嘉鹿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鳳
相對人
均讚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宗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五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壹拾捌元,准予返還。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一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0年度裁全字第318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曾提供新台幣13,218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1年度存字第5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處分確定,且經聲請人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並提出提存書、撤銷假處分裁定及確定證明、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為證,並經調卷查明屬實,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