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0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0號

聲請人
首羅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豪
相對人
品華精緻文化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易陳金月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接奉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626 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5851號裁定)執行處查封登記函,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是項債務糾葛,不能逕以相對人片面之詞遽對聲請人之財產扣押,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準此,依前開規定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者,應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而所謂命假扣押之法院係指原為准予假扣押裁定之法院,並非依該假扣押裁定為執行之法院。經查本院受理96年度執全字第626 號假扣押執行事件,係相對人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5851號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明,並經本院調取前開假扣押執行事件卷宗查明在案。是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應向該法院為之。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送其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