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0號
- 聲請人
- 首羅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豪
- 相對人
- 品華精緻文化出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易陳金月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接奉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626 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5851號裁定)執行處查封登記函,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是項債務糾葛,不能逕以相對人片面之詞遽對聲請人之財產扣押,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準此,依前開規定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者,應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而所謂命假扣押之法院係指原為准予假扣押裁定之法院,並非依該假扣押裁定為執行之法院。經查本院受理96年度執全字第626 號假扣押執行事件,係相對人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5851號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明,並經本院調取前開假扣押執行事件卷宗查明在案。是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應向該法院為之。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送其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