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4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曾宏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4號

聲請人
雪花方塊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榮讚
相對人
陳木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 100年10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陸拾參元」應更正為「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陸拾玖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此觀同法第239條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主文欄「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陸拾參元」有所誤寫,應更正為「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陸拾玖元」。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宏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