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4號
- 聲請人
- 雪花方塊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榮讚
- 相對人
- 陳木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 100年10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陸拾參元」應更正為「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陸拾玖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此觀同法第239條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主文欄「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陸拾參元」有所誤寫,應更正為「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陸拾玖元」。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