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梁淑美
- 當事人張英豊、莊文助即林宜蔚即全力工程行之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張英豊 相 對 人 莊文助即林宜蔚即全力工程行之遺產管理人 全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文助即林宜蔚即全力工程行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五年存字第一三七0號提存事件」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五年存字第一三七0號提存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主文欄「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五年存字第一三七0號提存事件」,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五年存字第一三七0號提存事件」之誤載,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三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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