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3號
- 聲請人
- 張英豊
- 相對人
- 莊文助即林宜蔚即全力工程行之遺產管理人
- 相對人
- 全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文助即林宜蔚即全力工程行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五年存字第一三七0號提存事件」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五年存字第一三七0號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主文欄「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五年存字第一三七0號提存事件」,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五年存字第一三七0號提存事件」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 法 官 梁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