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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8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黃茂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8號

聲請人
林啟倫
聲請人
黃瑞祥
相對人
信和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照

檢 查 人 林崇仁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崇仁會計師擔任信和興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由

一、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不在此限,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業已提出並說明其自民國76年接任董事長迄今,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故已無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之必要,亦經全體股東認同無再選派檢查人之必要,爰聲請撤回本件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公司選派檢查人,經本院於100 年11月18日以100 年度聲字第258 號裁定准許,並選派林崇仁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茲因聲請人認已無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並提出全體股東認同已無再選派檢查人之必要之同意書,而聲請撤回其選派檢查人之聲請等情,茲聲請人既撤回本件之聲請,相對人公司全體股東亦認同已無再選派檢查人之必要,原選派之檢查人即應予解任,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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