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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2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曾宏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26號

原告
千瑜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勳

本件原告與嘉展塑膠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

嘉展塑膠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嘉展塑膠工業有限公司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80,000元,應徵

得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

尚應補繳12,1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宏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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