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災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 告 陳愠增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建宏、蔡俊潭即宗益企業社、合隆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職災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07,347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蘇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