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何淑華、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李文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1號 原 告 何淑華 被 告 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峰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總額計算,並核定為新臺幣130 萬元【計算式:500,000 +300,000 + 500,000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