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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3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柯月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6號

原告
陳許美惠即陳黃美惠

陳維澤即陳建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伍佰貳拾壹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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