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6號 再審原告 洪淑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興九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萬1,093 元,而聲請人係就本院99年度勞簡上字第8 號、98年度嘉勞簡字第19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應徵得再審即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