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9號
- 原告
- 金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久久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一百年度司促字第八五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伍萬貳仟陸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零肆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仟玖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