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
    柯月美

  • 當事人
    金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9號 原   告 金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久久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一百年度司促字第八五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伍萬貳仟陸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零肆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仟玖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黃怡禎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